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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五種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 |
來源:河南省中華文化促進會 編輯:admin 發布日間:2016-08-16 |
?“民告官”五種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 ? ??政府當被告,以后也不能“耍賴”了。昨日,省政府法制辦發布關于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代擬稿)》(簡稱《意見》)意見的公告?!兑庖姟窋M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
? ? 隨著改革進入攻堅期,“民告官”的事例也逐漸增多。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指出,目前,特別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我省各級行政機關面臨著應訴案件數量激增、應訴能力不強等新情況。
《意見》認為,各級行政機關應克服不愿當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主動參與人民法院開展的調解工作。
不過,當下,有些還不習慣當“被告”的行政機關,在面臨行政應訴時,應訴的質量和效率都不是很高。
所以,《意見》認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對于屬于規定范圍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不能出庭應訴的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委托相關熟悉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據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介紹,上述提到的規定范圍案件,主要包括5種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具體如下:
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且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情重大復雜,對本機關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除了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強制要求外,《意見》還指出,在應訴時,行政機關還應該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積極參加庭審,注重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工作。 ?(文章摘自《大河報》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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